炜衡动态|破茧·共绘·启新-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建言献策研讨会

2025年09月21日


2025年9月20日上午,由省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聚焦《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前沿问题研讨与立法建言”专题研讨会在炜衡律师楼二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会议旨在深入探讨《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汇聚专业智慧,提出修改建议,为破产法治建设注入专业动能。

此次专题研讨会汇聚了破产法学理论与实务的权威专家。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德明、吉林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会长霍跃生拨冗莅临,吉林大学法学院周培岩教授、徐晓教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李爽教授等专家学者与会指导,省市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王双、邢文贺等委员律师,以及吉林省旷骅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代表马镝等实务精英人士共同参与研讨。炜衡长春所主任毕长明、执行主任尹艺儒及所内律师全程参与研讨,与各方就立法细节展开深度对话。

与会人员对《破产法草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草案增加的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合并破产制度,优化的重整相关制度,完善的管理人制度、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以及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制度等160余个实质性新增条文,对2007年《企业破产法》作出的全面修订实现了系统性突破,彰显了立法对司法实践需求的积极回应。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结合自身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对草案条文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以下专业建言:

 

明确管辖规则

         破解“立案难”困局

针对当前企业破产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建议在《破产法草案》第三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范围,厘清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界限,细化分工规则,确保破产程序高效启动。

 

细化检察监督

平衡程序效率与监督实效

针对《破产法草案》第六条原则性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路径、监督边界与程序衔接机制,既保障监督实效,又避免影响破产程序正常推进,实现监督与效率的平衡。

 

完善工会意见条款

兼顾企业类型差异

《破产法草案》第九条要求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企业工会意见,建议补充未设立工会企业的处理规则,明确“设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供工会意见”的操作标准,确保制度设计覆盖各类企业形态,体现立法包容性。

 

统一中止执行管辖

消除程序困惑

建议《破产法草案》第十一条,明确申请中止执行或保全的管辖法院,规定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避免实践中的程序无所适从,提升法律适用确定性。

 

优化税收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避免重复负担

《破产法草案》第二十六条涉及税收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建议明确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仍需遵循“先完税/仲裁再诉讼”的原则,以及相关个别清偿要求的适用标准。避免重复的程序负担,优化破产程序效率。

 

优化无产可破费用机制

减轻程序成本

针对《破产法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管理人支付破产保障基金的规定,建议考虑无产可破案件的实际情况,优化费用支付机制,减轻程序成本负担,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统一税法术语

规范“不征税收入”表述

针对第一百四十条税法术语问题,建议将“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免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术语保持一致,确保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

本次研讨会秉持专业、严谨的学术态度,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的建议既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又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和前瞻性思维。企业代表从市场主体角度出发,分享了破产实务中的痛点难点,为完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视角。整场研讨会气氛热烈,讨论深入,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和实务建议。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得到了吉林省律师协会、长春市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以及各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的真知灼见。不仅是专业智慧的汇聚,更彰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炜衡长春所始终深耕破产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持续关注国家立法动态。未来,将以此次研讨为新起点,搭建常态化交流平台——以专业深耕践行法治初心,与时代脉搏同频共振,与法治进程共臻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