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30余年
曾担任:
于1984年至1987年担任吉林船营区法院 院长
于1987年至1994年担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长
于2003年至2019年担任吉林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
现担任: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兼职教授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前言
1.刑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具有极高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它规定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标准。深入研究刑法,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家法治的运作机制,为日常生活提供法律依据。
2.刑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责任、犯罪构成、刑罚执行等方面。这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视角和广阔的探讨空间。通过对刑法部分主题的研究,我们可以全面了解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认识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问题。
3.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态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刑法作为应对犯罪现象的有力武器,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研究刑法部分主题,有助于我们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换代,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建议。
一、主观不法构成要件概念
构成要件故意指的是存在于行为人之心理事实、状态,也就是指行为人在认知所有客观构成要件情状之下,实现该构成犯罪事实之意欲。
二、行为主体
1、自然人
①真正的身份犯: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
②不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具备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2、单位
①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②不纯正的单位犯: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常考的有,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构成要件故意之型态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故犯”的故意,亦即,行为人认识或明确预见其行为会导致构成要件实现(结果发生),并进而决意行之。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通常指行为人虽然知道或预见其行为会招致构成要件的实现,但仍容忍或听任其发生。
四、构成要件之故意要素与对应关系
1.故意概念本质上包含了对应关系在内
故意的检验同时也就是“知欲要素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对应关系”的检验,这种主、客观构成要件之间必要的对应,正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必要条件”,一旦对应不上,就会否定故意且进而判定为构成要件不该当。
2、主客观构成要件不一致
刑法所称的对应关系是规范评价,从来都不要求其像钟表齿轮般的精确嵌合,而是概略、大致的对应。无关紧要的不一致不会影响对应关系及故意之成立。
五、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①起因条件 ②时间条件 ③主观条件 ④对象条件 ⑤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
①起因条件 ②时间条件 ③意思条件 ④对象条件 ⑤限度条件 ⑥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3、被害人承诺
①承诺权限 ②承诺范围:财产,名誉、自由、身体在轻伤范围内、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4、其他阻却事由
①自救行为 ②正当业务行为
5、正当防卫中防卫不适当需要特别注意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①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②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六、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1、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 ②相对责任年龄 ③完全责任年龄
2、责任能力
①完全责任能力 ②限定责任能力 ③无责任能力
3、违法性认识错误
①事实认识错误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
4、期待可能性
是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之后,才要考察的主观阻却事由
七、罪数中重点的知识点
1、法条竞合
两个条件的内容是包含关系,例如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
3、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多次盗窃
4、吸收犯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又出售的
5、牵连犯
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八、刑罚的体系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3、罚金
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
九、刑罚的裁量
1、累犯
①前后罪必须是故意 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年满18周岁 ④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注意:特殊累犯)
2、自首
①时间性 ②投案的方式 ③投案的对象 ④投案的意愿 ⑤投案的彻底性
3、坦白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立功
注意立功的类型
5、数罪并罚
①发现漏罪,先并后减;②有犯新罪,先减后并
6、缓刑
①条件 ②对象 ③法律后果
总结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研讨深入,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让大家对刑法总则部分有了更宏观的认识。“炜衡大讲堂”在众多同仁的支持下蓬勃发展。未来,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将以每期培训为契机,深化认识、找准方向、积蓄发展潜力、进一步开拓课程内容;引名师,聚好友,以见贤思齐为宗旨,以燎原星火为己任,在波澜壮阔的法治进程中展现律所勇担重任的时代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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